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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1   浏览量:937  

  


  担保物权分为约定的担保物权和法定的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优先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需订立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则须订立担保合同,通过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谓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要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以及保理等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发生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第二,效力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随主合同的效力而定,若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第三,移转上的从属性,若主合同发生移转,则担保合同原则上也相应地发生移转。第四,消灭时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则担保合同也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的具体含义是:

  (1)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当事人有此约定的,该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明确,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这是因为,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作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仅是该约定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时,要结合主合同的效力来认定: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中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这里所谓的“不影响”,是指不能仅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担保合同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当然应当以该事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反之,如果主合同无效的,则根据“从随主”规则,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对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因为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也可能是因为担保合同自身欠缺合同有效的要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区分上述不同情形认定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

  (1)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根据其是否有过错承担责任,并根据过错的大小适当调整其赔偿责任,具体可以分为: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仍为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限定在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上述标准均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并非所有的案件只能按照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裁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首先对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审查,并结合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完毕仍不能清偿时,担保人才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行使条件与法律效力

· 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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