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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5   浏览量:3042  
  


  反担保又被称为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者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提供反担保,以保障甲的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又称为原始担保)而言,并在既存的本担保基础上设立的,因此,与反担保相对应并作为设立反担保前提和基础的是“本担保”,没有本担保也就谈不上反担保的问题。所谓本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在此列。本担保中的担保人称为本担保人,而反担保中的担保人称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人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为了保障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就有必要设立反担保。反担保可以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不管是人的保证还是物的担保,担保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其担保的类型、设立条件、效力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一般保证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 保证的方式及推定保证方式的规定

· 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

· 禁止高利放贷和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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