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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违反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时转让合同及物权变动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7   浏览量:487  
  


  《民法典》第406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对在当事人约定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物转让的情形下,如果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买卖合同以及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

  (1)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区分原则,无论当事人关于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

  (2)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经登记的,具有对抗效力。具体而言:

  其一,如果当事人已经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该约定对买受人亦应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区分原则,虽然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但相对于抵押权人,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将被认定无效。换言之,即便抵押人已经将抵押财产交付给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一起办理了抵押财产的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也有权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其二,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将该约定予以登记,则不仅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也不受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人违反约定为由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即在抵押权人通过举证证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已经知道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却依然受让抵押财产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规定

· 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

·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其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效力

· 债权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未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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