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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单质押的设定及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0   浏览量:521  
  


  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银行等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的证明储蓄机构与储户之间存款关系的一种凭证。实践中可以设定质权的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

  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而且出质人应当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票据交付质权人。质权自存款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存款单兑现。但质权人兑现款项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后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质权人无权提前兑现。因为虽然担保债务履行期已届至,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存款单所载的兑现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就等于要求第三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无疑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对其有失公平。当然,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第三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票据质押的设定及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 最高额质权的设立与法律适用

·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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