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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的设定及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0   浏览量:1257  

  


  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一、债券质押的设定

  以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可分两种:

  (1)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性的证书,即实物债券。此时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你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在其券面上,一般印制了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到各种债券票面要素。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我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实现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债券出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债券兑现日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不按时兑现,有可能给债务人自身带来损失,最终影响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券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债券兑现。但质权人兑现款项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债券的兑现日期后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质权人无权提前兑现。因为虽然担保债务履行期已届至,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债券所载的兑现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就等于要求第三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无疑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对其有失公平。当然,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第三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 最高额质权的设立与法律适用

· 质权实现时质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与剩余债务的清偿

·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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