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522  
  

  公示催告是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大额转让存单、记名股票和提单。票据的特点在于见票即付,不问票据持有人如何取得票据。因此,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自票据丧失起,时刻面临票据被他人支付的风险,公示催告程序就是为了在此种情形下提供救济而设计的。

  公示催告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是非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的特殊性。公示催告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票据的持有人,即票据被盗、丢失或者灭失前最后的持有人。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权利申报人并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因为申请人在申请时,其相对人就处于不明状态,如果申请人已明确了申请对象,其申请是不可能成立的。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权利人申报权利后,即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无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和继续,案件都无明确的相对人。

  (2)审判组织独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见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在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适用合议制。

  (3)审判程序简便。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无须作庭前准备,无须开庭审理,无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有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支付令的效力与撤销

·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审查及效力

· 支付令的审查、制作与送达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799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