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订)(3)(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3-01-01
【修改变更】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 根据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订
	    【时间效力】已被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废止
 
	
 
1、准驾车型及代号
	
| 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辆 |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 
| 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M |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M |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 中型客车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M | 
| 大型货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 |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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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 | C4 | 
| 三轮汽车 | C4 | 三轮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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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C5 |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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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三轮摩托车 |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 F |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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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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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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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轨电车 | P | 有轨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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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3、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正面)
	
 
2、学车专用标识共2张,分别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粘贴在车辆尾部。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背面)
	
 
学车专用标识式样(规格)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5、实习标志式样(略)
6、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