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95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这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本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本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本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如果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有土地的,则只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构成犯罪,但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滥用职权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