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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1121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
(二)容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也包括在职培训、函授等非在校生。这里的招收学生工作,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
“徇私舞弊”,是指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招收、录用,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招收、录用的而不予招收、录用。
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否则,只能按行政处分予以追究。
(三)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立案标准与处罚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