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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880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称“损毁”是指在考古发掘或者管理、保护过程中,造成上述珍贵文物破坏、损坏,或者毁灭,无法恢复原貌的行为;“流失”是指造成珍贵文物的丢失、流传到国外等情形。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后果严重”这一要件,如果只是造成文物很小的破损,或者失而复得没有造成大的损坏,则不能按照本罪处理。“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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