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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924  
  

  放行偷越国 (边)填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是指非经一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出入或者穿越该国国(边)境的行为。“予以放行”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查验申请出入境者的有关有效证件后,准许其出人通过国(边)境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边防、海关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称的“边防”即边防机构,是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侵犯和防止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在边境地区为采取防卫措施而设立的机构。“海关”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上述人员如果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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