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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的法定用途及其监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3   浏览量:1466  
  

  商品房预售的款项应当有其法定的用途和保证用途的监管制度。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这一义务并非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是来自法律的强制规定。为了确保预售人能履行合同,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要求预售人必须将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预售商品房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

·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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