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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中的救济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3 浏览量:1435
竣工验收的房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属于不合格房屋。购房人可以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购房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交付不合格房屋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不法行为仅造成购房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购房人和开发商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
· 开发商的保修责任
· 逾期交房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