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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219  
  

  房地产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的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清算。因此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则等到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企业可能已不存在而无法提供担保了。而如果要求企业提前承担担保的责任,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作为担保人向债务人的求偿,显然不合理。

  2.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房地产占用土地使用权还能使用的期限,决定了房地产产权人对房地产享有产权的期限和该房地产的价值,一旦使用期限届满,抵押人将无权处分该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已经不存在,因此该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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