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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释义第五条:防洪工作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30   浏览量:1050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由于水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各个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治水和用水的要求不同,出发点不同,在防洪工作中有时会发生矛盾,如果采取各自为政,多龙治水的政策,势必违背水流的客观规律,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因此,防洪工作要强调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即根据水害和水资源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兼顾各地区、各部门的要求和利益,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并且按照规划付诸实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强调分级实施,即对于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的规划,分级层层下达,一级一级地落实,以真正把规划贯彻到实践中去。

  二、水是按照流域活动的,流域是地表水的自然集水区。因此,它与区域是不同的概念。一条江河的流域通常跨越不同的区域,比如,我国的长江流域跨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江河的中下游地区以及长江上游的四川盆地面积约有100多万平方公里,涉及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成都、南京等许多重要城市。根据洪水成灾的特点,防洪工作应以流域为基础进行。国务院在大的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对该流域的防洪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与此同时,该流域沿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地区也要根据流域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防洪工作进行管理;对于没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江河,依法进行区域管理。这样形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协调行动,有序治理,以有效地防治洪水。这就是本条所强调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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