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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资格转移及与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11   浏览量:1329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有权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最基本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恢复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权益。因此,行政赔偿请求人只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相对人,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也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地位,当其作为行政主体时,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当其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受到其他主体侵害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这里包括以下四层含义:第一,赔偿请求人受到侵害的权益是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利和利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才有行政赔偿请求权。法定外的利益受到影响,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第二,请求人受到的损害已经发生。第三,这里的实际损害是行政相对人认为的“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是否确实存在,须待行政主体受理申请和对申请审查以后才能作出结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即可取得申请赔偿的资格。第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所受损害应由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至于是否真正存在因果关系,有待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确认。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1)受害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2)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给其权利承受人。这里的“权利承受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因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而主张赔偿,赔偿请求人不发生转移,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的侵害是指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拘束,包括已产生的损害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必须是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受实际损害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一个必备要件。

  (2)两者的范围不同。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重合的,但总体来说两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不限于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受行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内部管理行为等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它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大。

  (3)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是要求国家对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后者有权请求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行政赔偿的范围

· 执行职务行为的界定

·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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