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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及申请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18 浏览量:897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具体来说,刑事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情形: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既可能是"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是"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人不享有司法赔偿权利。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这里的“权利承受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九条明确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效力:
(1)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2)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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