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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1   浏览量:828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方式。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其次,金钱赔偿便于操作。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直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害外,尚没有比金钱赔偿更为适合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特别是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时,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可能减少或者丧失,法定扶养义务无法履行,同时还要为消除病痛或恢复健康或安葬支付费用等。受害人遭受的这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只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载体,金钱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身损害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是适合的。

  (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任何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给予相应的赔偿。例如,某企业的一批进口原材料被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间,该原材料发生变质,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值折算成金额,由国家给予赔偿。财产损失的几种形式,如物的灭失、赢利之丧失等都可能通过金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则适用其他赔偿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灭失、拍卖等,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被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有重大困难;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制裁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为违法时,即应返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征用的财产。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例如,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返还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原物是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如一台电视机,但该物已经被损坏,经受害人同意,可赔偿其另外一台价值相当的电视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则只能给予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时,则不如用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以金钱赔偿。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耗费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式。一般来说,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恢复原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如果财产损害导致物之功能丧失或减弱已经无法恢复时,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恢复原状作为金钱赔偿的一种辅助方式,只有比金钱赔偿更为简便易行时才被采用。如果损害可以用金钱计算,且比恢复原状更简便时,应当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

  (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恢复原状是一个十分灵活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又比较广泛,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等都是恢复原状的内容;凡是无法适用金钱赔偿或者只有恢复原状这种赔偿方式最为便捷时,方可以适用恢复原状。

  四、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申诉与赔偿申请的撤回

·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中止与终结

·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程序

· 刑事赔偿免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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