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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300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为了引导公司对这类重大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为他人担保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特别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如可以采用普通决议方式如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也可采用特别决议方式如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的总额及每一项担保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应当注意的是,依照《公司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表决事项所涉及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谋求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采用普通决议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 公司的经营范围

· 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效力

· 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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