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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264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并拓宽了原告的范围:

  (1)公司。公司有权主张股东实际缴纳。

  (2)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这属于直接诉讼,无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条件,即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需达到180天、持股比例需达到1%,并且,需在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起诉但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不予起诉或者是属于紧急情况等条件。而且,其主张应该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补充资金,而不是向其他股东支付。

  (3)公司的债权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存在要求该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 这个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在履行完毕后就视为该股东的全部出资已经到位。当后续其他债权人再度主张时,该股东就可以此抗辩。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主张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 公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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