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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及其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320  
  

  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辅助性业务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现代公司中,股东会负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策,同时还要承担股东会权限之外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为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职能,就需要有一批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来帮助自己,特别是在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业务繁重,仅靠董事会无法负担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就更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辅助董事会进行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工作。

  《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此外,法律中“经理”的含义同实践中“经理”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经理是指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的管理人员,实践中一般称为总经理;实践中的负责公司某一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所谓经理或部门经理,一般是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法所讲的“经理”,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49条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

  (1)组织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公司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

  (2)公司内部规章的拟订、制定权,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订权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的制定权

  (3)人事任免权。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4)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属于公司的雇员,公司章程有权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公司法》为了保证公司经理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力,在第13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中,规定了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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