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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569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
(1)未按期募足股份。即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股期限内没有募足公司发行的股份,则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是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在这种情形下,认股人当然有权抽回其股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