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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文件的置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552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相关情况。由于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其对公司情况的了解需要借助于相关的文件、资料。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为了方便股东查阅,确保股东能够准确地了解有关的情况,同时也便于有关主管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 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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