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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组成及其产生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292
一、监事会的设置和成员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集体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根据权力制衡原则,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或采取其他方式组成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我国公司监督机构采取监事会制度,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具体人数,但通常应为单数,以避免在监事会会议表决时出现赞成和反对的人数各半的情况。
监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备且常设的集体行使公司监督权的机构,采取会议体制,有必要设置主席,在监事会内部负责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等程序事务,协调监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即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要求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更高的比例。
公司的董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为上述人员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如果同时兼任监事,将导致监事会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监事的任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法律规定监事的任期,可以防止监事任期过长,其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联系过于紧密而影响监督效果。同时,考虑到维护股东对监事的选任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公司内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允许监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而在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为了保证公司监督工作不致中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监事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