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股份转让的场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1040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主要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里所说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在我国目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我国目前仅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不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股票交付的时间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 普通股与特别股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24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