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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的一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1506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根据各国公司法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新股发行可分为增资发行和非增资发行。公司的资本制度,分为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两种。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要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一股以上,公司就可以成立;公司成立时未认足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和市场状况随时发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成立后再次进行的股份发行,并不会增加章程中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这种新股发行,就属于非增资发行。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者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在成立后再次发行新股,肯定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因此称为增资发行。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属于增资发行。

  公司在成立以后,是否需要发行新股,什么时候发行新股,发行新股的数量是多少,应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市场状况等确定。股份的发行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募集的不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对于向特定对象私募进行的新股发行,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发行新股,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由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是否发行新股属于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新股发行事项包括:

  (1)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即本次发行的新股是什么类型的股份,是普通股还是特别股,如果是特别股,属于什么类型的特别股。此次新股发行的数额是多少。

  (2)新股的发行价格。此次新股发行,是平价发行还是溢价发行,具体的发行价格是多少。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即此次发行新股的发行期限。对于采用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行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因此,股东大会必须对新股发行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权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股东数量较多,特别是存在无记名股票股东,笼统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公司法》未规定这一权利。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增加公司资本的情况,因此《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新股发行,包括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募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的判断标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发行新股,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但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由于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而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时,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新股发行。

  3.确定新股作价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应当确定其股票价格。根据《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我国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等于或者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除了这一限制以外,法律对公司新股发行价格未规定限制条件,而是由公司自主决定。按照《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其作价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确定新股作价方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公司的投资计划、公司的盈利状况、公司的发展前景等;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同时还要考虑股票市场的状况,如股票一级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二级市场的整体股价水平、股票市场的走势、股票的市盈率、同类股票的价格水平以及同期银行利率水平等因素。总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所确定的作价方案,应当是适当的,要保证新股的发行价格能够为投资者所接受,能够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筹集到公司所需要的资金。

  4.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时,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对新股发行的有关情况以及公司情况的了解,使其能够慎重作出投资决策,公司应当将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因此,《公司法》第1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说明新股的发行数量、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认股人的权

  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按照《公司法》第1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7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定承销协议。同时,还要按照《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同银行签定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新股发行所募集的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6.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构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都会发生变化,这些事项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投资者,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资本变动情况应当为广大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所了解。因此,《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除了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还要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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