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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945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的一种非诉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也称为除权程序。

  依照《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的,应经过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即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记名股票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司停止该记名股票所代表股东权利的行使,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股东的公示催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合的,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如申报该记名股票并不是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是被合法转让给自己等。

  (4)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记名股票无效。人民法院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记名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请求公司向其补发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 股份回购制度

· 股份转让的限制

·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 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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