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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933  
  

  实践中,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该无记名股票为要件,即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公司股东,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正是基于无记名股票的这一特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对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1)无记名股票的交付,必须以交易双方存在着转让合意为要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具有两层含义,既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也是该股票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应当符合民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所有人非以转让为目的,将股票交于其他人的,不属于无记名股票的交付,在双方之间不能够产生股票转让的法律后果。

  (2)关于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转让人将标的物置于受让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交付方式,是实际占有的转移,例如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人直接将该股票交到受让人手中;拟制交付,是指不转移对标的物实际占有,而由交易双方通过合意或者其他方式达到转让的效果。例如,无记名股票转让人没有自己保管该股票,而是交由第三人保管,在转让该股票时,转让人、受让人、保管人可以合同的方式确认该股票所有权转移受让人而仍由保管人保管,这样,虽然受让人没有占有该股票,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对该股票的控制权,此时,应认为该股票已经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股份转让的场所

· 新股发行的一般程序

· 股票交付的时间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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