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1091  
  

  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董事被授予了广泛的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和公司财产的权力。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为确保董事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董事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为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从法律上对董事的义务作严格的规定,以约束董事的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从学理上讲,董事义务按其内容不同一般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大类。注意义务又称为勤勉义务或善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国外有关公司的法律中规定的董事义务,基本上都属于这两类义务的范畴。我国《公司法》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规范出发,明确规定了董事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对他们也应当规定严格的义务,以约束他们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此,《公司法》规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 股份回购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5957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