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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158
一、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所谓忠于职守,是要求清算组成员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清算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地处理清算事务。所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是要求清算组成员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清算事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会影响公正处理清算事务,为法律所禁止。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任何人包括清算组成员都不得侵占。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限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二、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清算组负有执行清算业务的权利与义务,其地位与公司正常运营期间的机关——董事会的成员董事基本相同。因此,清算组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任契约关系,清算组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与董事不同的是,此时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清偿公司债务和公平地分配公司财产,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所以清算组不仅对公司而且对公司的债权人也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看,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为过错责任。由于清算事务纷繁复杂,若因些许疏忽即要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未免过苛,为此,《公司法》进一步将清算组成员的过错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对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具体化,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即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法律作出了要求其特别注意的规定,但是清算组成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该法律规定引起注意,或者虽然注意了,轻信可能避免,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法律后果。
清算组成员为多人时,相互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过错行为违反的义务性质而确定。如果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课以清算组成员个体的义务,比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收受贿赂,则仅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若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课以清算组成员整体的义务,比如适当公告的义务,则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如果公司怠于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的,股东有权参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间的特殊体现。当公司已经因清算完毕而注销终止后,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不当造成其损失的(无剩余财产分配或者数额不足),亦可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