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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210  
  

  一、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违法行为的基本特点:

  (1)未依法通知、公告行为的客体。本行为的客体为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的知情权。公司发生变动时有义务向公司债权人通知,公司未依法通知,即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未依法通知、公告行为的主体。本行为的主体为有义务向债权人通知、公告其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的情况的公司,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主体为法人,而不包括自然人。

  (3)未依法通知、公告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没有向债权人通知、公告其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的情况,即主体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当向债权人通知、公告,这说明公司负有通知的法定义务,该作为而未作为,这是未依法通知、公告行为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点。

  二、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公司尽快将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的情况通知债权人。由于未依法通知、公告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金钱内容,所以以此为依据的罚款不能以百分比的方式计算,只能确定一个具体的额度,即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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