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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五条:实行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5   浏览量:1004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的规定。这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

  一、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或者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里所讲的“污染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依法”是指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原则明确了只要造成污染,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要依法来确定。本法在相关条款中对污染者的污染防治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提高污染者防止、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感,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早在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许多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治理方式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点源分散治理,到90年代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有些污染问题,集中处理比分散治理更为经济、有效。一般来说,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自己分头治理,并按规定达到治理要求;二是交由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处置,交纳处置费用,也就是说,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最终应由污染者负担。还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也并不意味政府没有防治污染责任,政府的防治污染责任主要体现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垃圾埋填场;对历史遗留废物承担处置费用等。我国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展缓慢,目前有123个城市开征了涉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方面的垃圾处置收费,约占城市数的18.7,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收缴率也普遍较低;全国仅广东、山西、贵州省出台了垃圾收费或处置的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将进一步得到落实、完善和加强,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关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的进一步规定。

  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工业制成品的产出越来越快,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新工业产品投放市场,这些产品使用之后成为废物,废物数量越来越多,品种也越来越多,成分则越来越复杂,污染风险加大;处理废物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处理成本越来越高;处理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的“电子垃圾”已进入高峰期。据统计,目前我国主要家用电器的社会保有量分别为:电视机3.7亿台、电冰箱1.5亿台、洗衣机1.9亿台。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电脑的社会保有量约2000万台、手机约1.9亿部。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报废。有500万台电脑、千万部手机进人淘汰期。电脑的年淘汰量主机约6-10万吨、显示器约3-5万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如何回收与处理,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电子垃圾”处理得当,是宝贵的再生资源,“电子垃圾”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及其他宝贵资源。有关资料介绍,一台电脑主机,黑色金属约占54%,有色金属约占20%,塑料约占17%,线路板约占8%。线路板中含金、银、把等贵重金属,回收利用价值更高。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矿产资源又逐步衰竭的国家来说,“电子垃圾”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2002年我国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产品及包装物的回收作了规定。考虑到固体废物防治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结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本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表明生产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责任不仅限于生产过程,而且在产品销售后的环节也应依法承担防治责任。这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这一原则规定既体现在本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上,又授权国务院和地方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涉及产品及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也就是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2.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3.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4.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上述规定,体现了生产者不仅对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问题,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即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责任。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本法又进一步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同时还明确: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据了解,为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从2001年底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工作,并组织示范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正在研究起草有关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用电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和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污染防治责任。

  这次修改本法时,还增加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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