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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6   浏览量:809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规定。

  一、固体废物进口的分类管理

  所谓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固体废物(含废料)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本条规定,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地说,实行两种情况三大类的管理模式。两种情况是指对以利用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所进口废物的属性和资源化程度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管理,一种情况是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以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不能以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加以利用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进口;另一种情况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允许进口。三大类是指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基础上,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分为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两大类。无论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都实行目录管理。

  1.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即完全不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另一类是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即虽然可以回收利用,但由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尚不能做到整个回收利用过程对环境无害化的固体废物。当然,是否可以用作原料,或者是否可以以无害化方式利用,是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出发来衡量的。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而言,并不存在绝对的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法律要禁止进口的,只是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看还不能用作原料或不能达到无害化利用的要求,但这并不排除随着科技的进步,将来可以对该固体废物加以利用。这也是为什么要对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的原因之一。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很多,比如,下水道淤泥、城市垃圾、沥青碎石、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等都是。从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也可以看出,被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很多固体废物,我国境内就大量存在,而且国内有关企业对自己产生的这部分固体废物尚且未能做到完全以无害化方式处置或回收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再从国外进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2.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首先必须属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之所以要限制进口,是因为该固体废物的利用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有必要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将这部分固体废物的进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外贸易法也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也很多,比如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钨废碎料等。

  3.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除了必须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外,还必须是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范围之列,且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等,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这些废物的危险性较小,国家减少了对其监管,海关无需核验其进口许可证。比如废棉纱线、铸铁废碎料、铜废碎料、锡废碎料等。

  二、固体废物进口的具体管理措施

  1.目录管理。对不同属性的固体废物,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可以实行分类进口管理。如何确定某种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措施将其具体化。这一措施通常是目录管理。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这里规定的“会同”是一种工作衔接,“会同部门”与“被会同部门”之间没有“主次之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具体目录必须在5家共同参与下共同制定、调整和公布。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互相协作,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目录的制定工作。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我国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一种固体废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需要实行不同的进口管理制度,这就要对进口的有关目录进行适时调整,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比如,甘蔗蜜糖,在2002年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但到了2003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发布的《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中,甘蔗蜜糖改为列入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类。可见,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目录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能一成不变地来理解。情况发生变化时,目录也应当相应地加以调整。当然,不论是哪种目录,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便有关当事人按照目录规定的类型履行相应的程序,简化手续,节约行政资源。未经公布的目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同类别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措施

  (1)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不论进口者以何种目的,其技术达到什么水平,凡是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一律不得进口。以含汞矿灰与残渣为例,它被列入了第三批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应当严格禁止进入我国境内。在没有将该固体废物从禁止进口目录中取消或者调整至其他目录之前,即使有的企业拥有了先进技术,可以从中提取汞作为化工原料,而且这种技术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不得擅自进口。

  (2)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我国目前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的是许可证管理,所有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都必须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进口。

  3.检验检疫措施

  国家允许进口固体废物,是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源需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加以利用。为防止进口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本条第四款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据此,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可以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如果该废物本身是污染源,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就不允许进口。我国已于1996年制定了《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996),涉及废五金电器、废塑料、纺织品废物、废有色金属等11种固体废物。所有进口废物都必须符合各自的环境保护标准。此外,按照《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只有获得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海关才能放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原国家商检局于1996年制定了《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对废物进口装运前的检验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该办法,进口的废物,必须实行装运前检验。废物进口单位和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废物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和装运前检验条款,注明严禁夹带生活垃圾和《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国家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认可的检验机构凭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必须按照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进口废物检验把关,保证运往中国的废物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外贸运输部门在接受进口废物的承运申请时,必须提供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废物进口单位应于进口的废物抵达口岸10天之前通知口岸的商检机构以备检查。进口废物抵运我国口岸后,上货人应先向海关申报,然后收货人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口岸商检机构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海关凭此放行。各个检验机构的检验内容和分工如下:(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承担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项目检验;对其中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检验内容包括监装,防止换货。(二)口岸商检局对已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负责环保项目查验;对因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作环保项目检验;有条件的可接受贸易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品质、重量检验。(三)到货地商检局对合同约定有品质、重量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进行品质、重量检验(已在口岸进行品质、重量检验的除外)。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废物,不得进人我国境内。

  三、制定进口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的授权

  考虑到固体废物进口涉及多个部门,各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为进一步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五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1996年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就是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的具体管理办法。今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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