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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十三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8   浏览量:637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改动。主要是针对新增加的将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的规定,相应增加了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因此,违反上述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就是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本法的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为之,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二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即存在客观上的违法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属于前两者,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就应当认为是构成犯罪。同时,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但要求其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要求其上述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四是根据法院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的认定,认为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全部满足才能够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犯上述罪的,还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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