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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会的设立、组织形式、章程、性质与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2855
1.公证协会的设立。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是全国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省级公证协会是省级行政区域内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中国公证协会有权对各省级公证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两级公证协会间依据章程无隶属关系。
2.公证协会的组织形式。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中国公民(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公民、组织(除国家机关)自愿成立;第二,团体的会员要缴纳会费,会费归团体所有;第三,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第四,以团体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公证协会的章程。章程是指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是公证协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证协会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总则,职责,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
公证法规定章程必须要由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与一般社会团体法人制定章程不同的是,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组织,其章程制定生效后还须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性质与职责。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