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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设置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1803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指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各地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意味着公证机构的设立要实行总量控制,不能随意设置。公证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的设置规则:

  (1)在国家、省一级、地区、盟、州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但允许继续在直辖市设立公证机构。

  (2)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3)公证机构设置的数量。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4)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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