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海关的体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2   浏览量:1334  
  


  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特定的执法任务,从而形成了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工作体制、管理体制,为了使这种体制规范化,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有效地行使海关的法定权力,海关法第三条对海关体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法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也就是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这样在海关法中确定了海关总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国海关所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了海关总署与全国海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是统一的,指挥是统一的,适应了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海关的设置。海关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设立海关的原则:一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与海洋相通的江河港口,与邻国交界或者相通的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和国际联通火车站,航空港,陆地边境上的公路车站或其他国界孔道等。二是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这是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状况来决定的,不是对外开放的口岸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城市、地区也可设立海关。

  (3)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海关设置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确立海关的垂直领导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表明海关的设立是根据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决定的,不是按某一级的行政区划逐个地设立,也就是将设不设海关与行政区划分开,这是符合海关的性质和职能需要的。海关的隶属关系是垂直的,自成系统,并不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的地区来领导,这样规定,有助于海关自身形成法定的隶属关系,也有助于正确处理海关与所在地方的关系。

  (4)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时,具有相对独立性,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对海关总署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与基本职能

· 海关产生的根源与基本性质

· 海关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9314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