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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地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3 浏览量:829
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即无论是采用水上运输工具、陆路运输工具还是实行空中运输,以及运用这些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物品,都必须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不得自行决定在设关地点以外的地方进境或者出境,更不允许绕开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逃避或者违抗海关的监管。设立海关的地点,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
海关法第八条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通过依法批准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仍然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