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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举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5   浏览量:903  
  


  海关法第十三条规定海关应当建立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举报制度,并规定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建立对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与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要有专门的队伍,而且还必须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群众,因此有必要建立举报制度。举报,一般是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揭发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举报的鼓励、举报的依法处理、举报人的保护等,应当使之制度化,形成一定的制度,所以法律规定由海关建立这项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这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权,由法律赋予这种权利,同时保护这种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压制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对举报人进行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各界包括知情者揭露走私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3)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对举报有功者和协助查获违法犯罪案件有功者给予奖励,这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必要措施。奖励的主体是海关,也就是海关有责任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奖励的形式,海关法规定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样比较符合实际,采用一种形式或者同时采用两种奖励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是给予物质奖励的,其数额将以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海关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案件,海关视案情和检举人贡献大小、发给检举人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金。”第四条规定:“对由于检举而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属于补征税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按补税和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仅给予罚款处罚的违规案件,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同时明确,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检举人,经海关总署批准,奖励金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4)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即海关应当采取措施,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严格禁止将举报人的情况告知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这是海关法为海关规定的特定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的规定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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