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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1   浏览量:829  
  


  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虽然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不会有大的改变,但是其服务的对象和范围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保障运输安全和对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海关法第二十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此项规定适用于各类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进出境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驮畜等。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不仅事关境内的运输管理及同业间的竞争,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为了有效维护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利益,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必须报请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如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需要报关纳税;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需要办理入境手续等。进出境运输工具在依法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改营境内运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海关监管的规定

·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预报信息的规定

· 我国缉私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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