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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31   浏览量:753  
  


  (1)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配合。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该运输工具的舱室、房间、车门,自觉接受海关监管。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有权要求该运输工具负责人指派人员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服从。运输工具负责人接到海关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拒不开启运输工具的舱室、房间、车门,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海关可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

  (2)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为了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方便从事合法贸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顺利通关,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以根据实施监管的需要指派工作人员随进出境运输工具执行职务。如指派工作人员在我国境内随进出境船舶执行监管任务,将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当进境旅客列车在停留时间内不能完成全部检查任务时,海关可以指派工作人员随车继续检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随行的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如旅客列车进境车站站长应当按照规定为海关随行工作人员提供至最近前方停车站往返免费乘车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预报信息的规定

·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规定

· 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 海关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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