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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预报信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31 浏览量:772
鉴于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受船期、车次、航班限制,不同船期、车次、航班的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不同,具体停留地点不同,受气候条件变化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可能提前或者延误,可能更换停留地点等情况,为了让海关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能够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具体而言:
(1)该规定适用对象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不包括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汽车和驮畜。
(2)需要事先通知海关的事项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
(3)履行事先通知义务的主体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如船长、列车长、民航机长;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如港务局、火车站、航空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 海关监管举报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