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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通关申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797
一、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制度
(1)以下货物、物品实行“报关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2)除上述货物、物品以外的一般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二、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制度
(1)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