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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827
加工贸易手册,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亦称海关手册。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及进出口合同等单证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申请进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实行保税的管理,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1.申请条件。(1)经营企业必须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2.管辖。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3.应当提交的材料。除另有规定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办理期限。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5.变更手续。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此外,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海关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实施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