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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措施及货物的流转、存储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772
(1)区内企业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核销等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2)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3)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规定
· 保税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