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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货物放弃、损坏、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852
一、区内企业申请放弃货物的处理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2)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3)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上述第(2)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处理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规定
· 保税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