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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预归类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0 浏览量:764
为加速货物,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制度。即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1)申请主体。预归类的申请人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申请与管辖。申请人申请预归类,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3)审核与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4)《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5)《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的,否则一直有效。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
(6)《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在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或者发布公告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
①《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
②做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