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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决定的程序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0   浏览量: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1)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2)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与公布。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3)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4)商品归类决定的失效。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5)商品归类决定的撤销。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 商品归类的修改

· 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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