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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受理与核准及收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3   浏览量:698  
  


  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上述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2.应当提交的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并应当随附相关文件、证据。

  (1)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②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③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随附的文件、证据。包括: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③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⑤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上述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3.受理与核准。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①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②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③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费的收取。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应当出具收据。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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