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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3   浏览量:774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上述第(1)、(2)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职权调查处理程序

· 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的程序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续展、变更、注销及撤销

· 保税港区货物放弃、损坏、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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